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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0-04-2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946號
附件:法規條文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4-06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4-06 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24 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主旨: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12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訂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2010-02-22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118號
附件:5項產品號列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商品(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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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修正本署中華民99年1月2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276號令之「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第二點,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生效。 修正本署中華民99年1月2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276號令之「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第二點,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生效。
2009-12-30 本署76年3月17日衛署食字第600684號公告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磷劑大利松之檢驗」等11項公告,計30品項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76年3月17日衛署食字第600684號公告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磷劑大利松之檢驗」等11項公告,計30品項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09-12-07 本署94年11月7日署授食字第0949432777號公告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94年11月7日署授食字第0949432777號公告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08-01-03 公告輸入規定「508」項下食品,進口屬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之食用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品目為主原料,在調配食品原料或其他法定食品添加物而製成之混合調製品),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1月03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9726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508」項下食品,進口屬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之食用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品目為主原料,在調配食品原料或其他法定食品添加物而製成之混合調製品),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1。
依據:本署89年09月28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凡以本公告方式進口之食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本公告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便捷貿e網」上線,自即日起生效。
2007-12-24 公告訂定「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發文日期:96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6448號
2007-07-18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96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3114號
附件:修正「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各1份。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
2007-07-12 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96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3113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各1份
主旨:公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功告事項:
一、訂定「健康食品之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並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生效。
二、市售食品宣稱(以製造日期為準)涉屬上開保健功效者,自生效日起認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
2006-10-05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自96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9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50405557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各乙份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吸收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評估方法」。
二、市售食品宣稱(以製造日期為準)如涉屬上開保健功效,將認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
2005-09-30 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150號
主旨: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三、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內容:
(一)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具以下特徵者,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本公告之類似警語,其規範範圍如下:
1、產品大小:剖面直徑4.5公分(含)以內球形或類似球形產品,或直徑3.1公分(含)以內非球形產品。
2、產品形狀:球形、卵形、橢圓形及具有圓形剖面者(圓邊、圓筒狀、錐狀子彈形等)。
3、產品構造:入口後產品表面平順滑溜者(此類果凍滑溜,入口後容易沿著舌頭滾至口腔後端,食用者不易控制方向與位置,易導致未經咀嚼即行吞嚥)。
4、產品成分:含蒟蒻成分者。
5、標示字體: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6、標示位置:果凍封膜之開口處或接近開口處。
(二)類似警語擇一標示:
1、請勿以強吸一口整粒吞食。
2、五歲以下幼兒請勿食用。
3、老人及兒童食用時,請大人陪伴以湯匙分段進食。
4、請細嚼慢嚥,以免噎到。
5、嬉戲時請勿食用。
6、請咀嚼,勿整粒吞食。
(三)本公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2003-08-29 公告修訂「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腸胃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評估方法」,並增訂「健康倉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延緩衰老功能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9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20401629號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1999-08-02 公告「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技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腸胃道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如附件。 發文日期:8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8037803號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1997-04-18 公告合成食醋應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86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6016803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合成食醋應標示酸度(以醋酸計,%)及使用方法,本規定自公告後三個月施行。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9-07-01 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發文日期:7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11125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