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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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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1-04-06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783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懷孕、哺乳期間婦女及對蛋
過敏者應避免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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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06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及修訂稅則號列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3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及修訂稅則號列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稅則號列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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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8 公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03-15 我國加強監管自日本輸入產品Q&A Q、國內市售日本食品有沒有受到輻射污染?
A、目前國內市面上流通之日本輸入食品,在核電廠輻射外釋前已輸入,故無輻射污染之疑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監測結果均顯示台灣市面流通食品安全無輻射。
Q、受輻射污染的農產品是否可能流入市場?
A、由於依國際慣例,災害污染區域之農產品是不得採收及捕撈,故理論上,日本是不可以對災害污染區域之農產品進行採收及捕撈,但是衛生署與原子能委員會會共同合作進行抽樣,針對來自受污染區域之食品加強持續監控輻射含量,超標產品不得輸入我國。
Q、日本哪些區域可能受到汙染?
A、日本核災區域在福島縣海岸中部位於本州島東北,衛生署已針對福島及其北方之宮城縣,南方之茨城縣3縣之產品加強監控管制。
Q、目前我國採取的因應措施?
A、針對日本進口食品之輻射污染監測,衛生署將與原子能委員會合作,於邊境抽送樣品至該會進行檢驗,並持續與日方密切聯繫,並蒐集國際資訊與各國管制措施,隨時掌握最新狀況,以即時調整管控措施。
Q、若民眾對日本輸入食品有疑慮時應如何自處?
A、我國衛生署與原子能委員會合作,已針對自日本輸入的農、水產品進行輻射污染監測管控,至於已經進口的日本食品,是在事故發生前輸入,無污染之虞,民眾無須過度憂慮。民眾若對日本輸入食品仍存有疑慮,建議可選擇國產或其他國家產品。
相關宣導影片連結:
行政院影音白板-免驚慌!日輸台產品已加強輻射監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bDyDm6J1rw
2011-02-1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與F02說明欄內容,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與F02說明欄內容,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修正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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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333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2-15 公告修正「飲料中古柯鹼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飲料中古柯鹼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2-08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712.90.10.00-8「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輸入規定為F01,並自100年4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9460號
附件: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0712.90.10.00-8 「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712.90.10.00-8「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1-01-31 本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彙編」於民國100年1月正式發行 本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彙編(第一版)」於民國100年1月正式發行,本彙編係集合前藥物食品檢驗局出版之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至六輯,並參考國內外各式公定書、藥典以及廠商提供之檢驗方法增修過往缺漏,所收錄皆係本局現行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使用之檢驗方法。請有需要之業者、實驗室至本彙編展售處購買。
展售處:臺北: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電話:(02) 2518-0207
臺中:五楠圖書用品公司
地址:臺中市中山路6號
電話:(04) 2226-0330轉27
2011-01-25 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及「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及「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副本:本署法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研究檢驗組(均含附件)
署長 楊志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2011-01-25 公告修正「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900038號
附件:檢驗方法1份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副本:本署法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研究檢驗組(均含附件)
署長 楊志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01-12 公告本署「輸入食品查驗證明」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並同日起施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英文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99號
附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等書表共6份
主旨:公告本署「輸入食品查驗證明」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並同日起施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英文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1-01-04 公告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866 號
附件: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2010-12-31 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
附件: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標示補正計畫書,註明補正地點、聯絡人、電話及補正標示樣張。
(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六)不符合原因如屬有效日期,尚需檢附原產國官方或原廠出具之有效日期證明文件。
二、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署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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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411號
附件: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輸入食品及相
關產品查驗辦法」。
附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署  長  楊 ○ ○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0-12-31 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12-31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12-30 發布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2010-12-29 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主旨: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標示補正計畫書,註明補正地點、聯絡人、電話及補正標示樣張。
(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六)不符合原因如屬有效日期,尚需檢附原產國官方或原廠出具之有效日期證明文件。
二、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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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1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學名 Cissus quadrangularis)」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孕婦、幼兒與生長發育期之青少年不宜使用」等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