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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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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3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21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6 預告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29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22 預告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22 預告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本檢驗方法前處理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流程繁複耗時,已不合時宜,且另參考目前國際作法研擬「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15 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