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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8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農藥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之擴增品項-Alanycarb等27項」,已涵蓋旨揭檢驗方法之農藥品項,且旨揭檢驗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需使用大量溶劑,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旨揭檢驗方法前處理時間長且繁複,儀器使用GC-ECD、GC-FPD、LC-UV、LC-FL等儀器,溶劑皆有使用二氯甲烷,已不符現今農藥檢驗之趨勢,且部分檢驗項目資訊不足,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3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04 預告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公告檢驗方法「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可取代之,該方法可執行醋磺內酯鉀等十三品項甜味劑檢驗,可涵蓋所有品項,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04 預告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03 預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六)」已涵蓋旨揭檢驗方法之農藥品項,且旨揭檢驗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需使用大量溶劑,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7-09 「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訂定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901397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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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6-02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6-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