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7-2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7-20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27 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27 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15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15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可涵蓋現行公告方法「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品項,並修正定量極限為孔雀綠(以孔雀綠與還原型孔雀綠之總量計)及結晶紫(以結晶紫與還原型結晶紫總量計)均為0.5 ppb,故擬辦理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06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01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01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5 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0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0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4-15 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3-31 預告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前行政院衛生署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署授食字第○九五一一○○○○一號公告,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衛生福利部又以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二一九五○三二九號公告修正授權法源依據。因應法規修訂「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涵蓋17項戴奧辛/呋喃、12項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及6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現已研擬「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草案),可涵蓋法規及本案方法之適用基質及分析品項,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原公告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