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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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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4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3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18 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7 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預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17 預告「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主旨:預告「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805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geanney@fda.gov.tw


2022-08-17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5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1年7月29日比貿字第1110000435號函辦理。
二、歐盟前以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1832修訂歐盟貨品稅則號列,嗣於111年7月29日在第L200號歐盟公報公告旨揭相應調整清單。
三、相關內容請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http://fes.fda.gov.tw/index)「法規管理」下載。
檔案下載
2022-08-10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778號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10月9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8000轉7343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in202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09 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170號
附件:「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 份
 
主旨: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9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tzuyi@fda.gov.tw


部 長 薛 瑞 元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8-05 有關「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之名詞說明(含歷史沿革)、蛋白質、脂質、鈉、鉀、鐵、鎂章節業於本署網頁公告,請查照周知。 主旨:有關「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之名詞說明(含歷史沿革)、蛋白質、脂質、鈉、鉀、鐵、鎂章節業於本署網頁公告,請查照周知。
說明:本署業將旨揭章節文本、背景說明及問答集等文件,刊登本署網頁公告(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均衡飲食/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專區/「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並周知各界。
連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248&pid=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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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03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123號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3002.15.00.00-5「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3002.15.00.90-6「其他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1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7月8日貿服字第1117020809A號公告(業於111年7月10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修正,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0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492號
附件:「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1份
主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將納入「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規定,故辦理廢止之。
四、「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an@fda.gov.tw


2022-08-0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胱胺酸) 發文日期: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73號
修正「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