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11-19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糞便性鏈球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糞便性鏈球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群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群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綠膿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綠膿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訂定「食品中異物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異物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1-19 廢止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署授食字第○九八一八○○二八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署授食字第○九八一八○○二八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廢止98年8月13日署授食字第0981800288號公告修正指定16種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得為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詳細篇名如下:
(一)總號4090類號N6097「食品中黃麴毒素檢驗法」;
(二)總號5629類號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三)總號8052類號N6159「食品中組織胺檢驗法」;
(四)總號10888類號N6184「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法」;
(五)總號10889類號N6185「食品中色素之檢驗法」;
(六)總號10890類號N6186「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七)總號10893類號N6189「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過氧化氫之檢驗)」;
(八)總號10949類號N6190「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九)總號10950類號N6191「食品中人工甘味劑檢驗法」;
(十)總號10984類號N6194「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十一)總號12539類號N6211「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病原性大腸桿菌之檢驗」;
(十二)總號12540類號N6212「食品微生物檢驗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
(十三)總號13434類號N6272「包裝飲用水中微生物之檢驗法-綠膿桿菌之檢驗」;
(十四)總號13435類號N6273「包裝飲用水中微生物之檢驗法-糞便性鏈球菌之檢驗」;
(十五)總號13570-2類號N6276-2「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法(II)」;
(十六)總號13819類號N6296「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殺丹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0-30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0-30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9-21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公告日期:101年9月21日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926號令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2012-09-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48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9-11 公告修正「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技術研發及服務中心)」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異動項目:新增乙型受體素類等1項認證.
檔案下載
2012-09-06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28號
附件:
主旨: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
二、標示事項:
(一)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中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四)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五)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之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其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2012-09-06 訂定「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9-03 發布修正「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101年9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719號令

修正「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三條,增訂「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中赭麴毒素A之限量。
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供參。
2012-08-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909.30.00.00-6「小茴香子」與0909.10.00.20-6「八角茴香」稅則號列修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909.30.00.00-6「小茴香子」與0909.10.00.20-6「八角茴香」稅則號列修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909.30.00.00-6「小茴香子」與0909.10.00.20-6「八角茴香」稅則號列項下產品輸入時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