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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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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1-05 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1-05 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2011-12-2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26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9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9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12-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31 訂定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212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及「服用心
血管疾病或高血脂症藥物者,食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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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1-10-21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18 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13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穀胱甘肽」之來源為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穀胱甘肽」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
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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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1-09-30 公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 一、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之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或衛生署委託之驗證機構驗證或查驗登記,發給驗證證書或許可證之「真空包裝食品」,始得使用本標準圖樣(如附件)。

二、真空包裝標準圖樣之規格:
(一)標準字使用規範:
1、真空包裝:華康黑體w9。
2、衛署真字第*********號:
(1)中文:文媛粗圓字體。
(2)數字:Helvetica Regular。
(二)色彩使用規範:
  紅:M100 Y100。

三、空包裝標準圖樣之印刷方式:
(一)經驗證或查驗登記許可之真空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二)標準圖樣之印刷格式如下:
1、標準圖樣之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變色或特效處理,顏色格式應與圖例一致,以確保標準圖樣之公信力。
2、標準圖樣在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2公分(寬)×2公分(高)。
3、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之色彩應用,應依色彩使用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讀性,保
持清析可辨識為原則。
4、背景為有色底或底圖時:標準圖樣須加白邊框,白邊框之寬度與紅線框之寬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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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9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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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8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屬輸入規定F02之產品,但非屬食品者,應以公告之代碼註明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產品,經查明移作食品用途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五、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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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9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聲明符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免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大閘蟹及其產品除外)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我國籍漁船捕獲之漁獲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認定為國產漁貨者,代碼:DH000000000004。
(五)輸入磁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三、凡以前揭通關關代碼方式輸入之食品及相關產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衛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五、本公告除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5自一百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外,其餘通關代碼均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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