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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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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8-0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487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2-08-06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30-8「花椒」及1212.99.60.00-1「甘蔗」增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18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30-8「花椒」及1212.99.60.00-1「甘蔗」增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30-8「花椒」及1212.99.60.00-1「甘蔗」項下產品輸入時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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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813.40.20.00-5「山楂」等6項(如附件)稅則號列修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1314號
附件: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修訂項目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813.40.20.00-5「山楂」等6項(如附件)稅則號列修訂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813.40.20.00-5「山楂」等6項(如附件)稅則號列項下產品輸入時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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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訂定「酒盛裝容器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 訂定「酒盛裝容器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2012-07-3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其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2012-07-10 訂定「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2-07-09 修正「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2012-07-03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產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產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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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20 修正「免洗筷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免洗筷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1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14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2-06-1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07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酸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酸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及2102.10.00.11-8「白麴、酒母」其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及2102.10.00.11-8「白麴、酒母」,如屬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2012-05-1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2-05-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5-16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肉毒桿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肉毒桿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5-16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5-16 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肉毒桿菌及其毒素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肉毒桿菌及其毒素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