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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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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4-20 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4-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Quinolone類多重殘留分析」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Quinolone類多重殘留分析」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2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684號
2012-03-09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金絲燕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金絲燕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9 訂定「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花生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花生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9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鹿肉製品中含豬肉成分之定量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鹿肉製品中含豬肉成分之定量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9 訂定「食品中Monacolin K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Monacolin K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5 訂定「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5 廢止「食品中漂白劑之暫行檢驗方法-二氧化硫之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漂白劑之暫行檢驗方法-二氧化硫之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2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貓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貓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2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狗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狗成分之定性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008.99.91.30-4「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薑」等3項貨品(如附件),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一、CCC 2008.99.91.30-4「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薑」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二、CCC 1211.90.91.91-4「其他新鮮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及CCC 1211.90.91.92-3「其他乾燥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等2項貨品,如屬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2012-03-01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肉製品中含火雞肉成分之定量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肉製品中含火雞肉成分之定量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2-16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2012-02-09 訂定「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2月9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號
主旨:訂定「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標示外,並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二) 於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 本食品於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二、 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三、 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鑑定證明。
四、 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2012-02-04 訂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195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雪蓮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鮮品60克,乾品3克。
二、使用原料「雪蓮組織培養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及孕婦應避免食用」及「本品係雪蓮組織
培養物,非自然生長之雪蓮」等字樣。
三、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雪蓮」,應完整標示為「雪蓮組織培養物」,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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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0 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修正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二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衛生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2012-01-30 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修正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二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衛生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2012-01-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標題: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說明、對照表、「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2-01-18 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
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
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
二、「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
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等字樣。另,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
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