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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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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1-08-25 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項下產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如公告附表。
2011-08-25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8-22 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2011-08-05 發布修正「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第四條及「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第四條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公告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60號令
2011-07-29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發文日期: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50號令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修正內容:
(一)下修飲料重金屬「錫」之限量為「150 ppm」。
(二)增訂『未經稀釋及商業殺菌之鮮榨天然果蔬汁』類別及其微生物限量規定。
(三)增訂『發酵果蔬汁、發酵果蔬汁飲料』類別及其微生物限量規定。
(四)新增各類飲料產品「沙門氏菌」之限量規定。
(五)新增『備註』,說明有關「有容器或包裝者」之情形。
(六)其他飲料分類之名稱(定義)酌予修正,以臻明確。
2011-07-22 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乳品製造業。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即食餐食製造業。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水產食品業。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及食品衛生相
關法規之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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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1-07-1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1-07-07 公告「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並自100年11月6日施行。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填具「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表」,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除符合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可於常溫貯存及販售者外,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建請加熱後食用」之字樣,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非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或販賣。
2011-07-0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1-06-22 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6 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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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0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向本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二、輸入散裝或一五○公斤以上桶裝之旨揭商品如屬食品,若為生效日前起運者,報驗時得免附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要求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2011-06-03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7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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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5-3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5-30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259號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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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公告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

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生效。
2011-05-24 公告修正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68號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為全株,每日限量為900毫克。
二、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全株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之幼童、糖尿病
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2011-04-21 100.4.21發布訂定「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及公告「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停止適用 發布訂定「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布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78號令
本標準重新以令發布為法規條文,並酌予增修訂,內容如下:
1.下修鉛限量為 2ppm以下
2.新增「植物碳」、「棉花籽粉」及「花青素」
3.修正「Xanthophylls」之中文名稱為「葉黃素類」


公告中華民國82年7月7日衛署食字第8246254號修正之「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自100年4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78號令發布訂定之「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0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