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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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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1-18 訂定「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1-1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4164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2-01-05 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三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1-05 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2011-12-2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26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9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9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12-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31 訂定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212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及「服用心
血管疾病或高血脂症藥物者,食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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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1-10-21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18 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13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穀胱甘肽」之來源為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穀胱甘肽」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
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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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1-09-30 公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 一、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之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或衛生署委託之驗證機構驗證或查驗登記,發給驗證證書或許可證之「真空包裝食品」,始得使用本標準圖樣(如附件)。

二、真空包裝標準圖樣之規格:
(一)標準字使用規範:
1、真空包裝:華康黑體w9。
2、衛署真字第*********號:
(1)中文:文媛粗圓字體。
(2)數字:Helvetica Regular。
(二)色彩使用規範:
  紅:M100 Y100。

三、空包裝標準圖樣之印刷方式:
(一)經驗證或查驗登記許可之真空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二)標準圖樣之印刷格式如下:
1、標準圖樣之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變色或特效處理,顏色格式應與圖例一致,以確保標準圖樣之公信力。
2、標準圖樣在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2公分(寬)×2公分(高)。
3、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之色彩應用,應依色彩使用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讀性,保
持清析可辨識為原則。
4、背景為有色底或底圖時:標準圖樣須加白邊框,白邊框之寬度與紅線框之寬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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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9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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