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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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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8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屬輸入規定F02之產品,但非屬食品者,應以公告之代碼註明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產品,經查明移作食品用途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五、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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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9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聲明符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免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大閘蟹及其產品除外)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我國籍漁船捕獲之漁獲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認定為國產漁貨者,代碼:DH000000000004。
(五)輸入磁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三、凡以前揭通關關代碼方式輸入之食品及相關產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衛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五、本公告除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5自一百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外,其餘通關代碼均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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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項下產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如公告附表。
2011-08-25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8-22 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2011-08-05 發布修正「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第四條及「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第四條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公告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60號令
2011-07-29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發文日期: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50號令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修正內容:
(一)下修飲料重金屬「錫」之限量為「150 ppm」。
(二)增訂『未經稀釋及商業殺菌之鮮榨天然果蔬汁』類別及其微生物限量規定。
(三)增訂『發酵果蔬汁、發酵果蔬汁飲料』類別及其微生物限量規定。
(四)新增各類飲料產品「沙門氏菌」之限量規定。
(五)新增『備註』,說明有關「有容器或包裝者」之情形。
(六)其他飲料分類之名稱(定義)酌予修正,以臻明確。
2011-07-22 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乳品製造業。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即食餐食製造業。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水產食品業。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及食品衛生相
關法規之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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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1-07-1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1-07-07 公告「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並自100年11月6日施行。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填具「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表」,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除符合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可於常溫貯存及販售者外,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建請加熱後食用」之字樣,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非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或販賣。
2011-07-0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1-06-22 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6 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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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0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向本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二、輸入散裝或一五○公斤以上桶裝之旨揭商品如屬食品,若為生效日前起運者,報驗時得免附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要求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2011-06-03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7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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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5-3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5-30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259號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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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公告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

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