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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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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0-12-30 發布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2010-12-29 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主旨: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標示補正計畫書,註明補正地點、聯絡人、電話及補正標示樣張。
(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六)不符合原因如屬有效日期,尚需檢附原產國官方或原廠出具之有效日期證明文件。
二、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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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1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學名 Cissus quadrangularis)」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孕婦、幼兒與生長發育期之青少年不宜使用」等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0-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34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12-15 公告訂定「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食品用丙烷之檢驗方法」、「食品用正丁烷之檢驗方法」、「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之檢驗方法」及「食品用異丁烷之檢驗方法」等六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食品用丙烷之檢驗方法」、「食品用正丁烷之檢驗方法」、「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之檢驗方法」及「食品用異丁烷之檢驗方法」等六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11-30 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鏈黴菌素等三十六品項及其附錄A一般試驗法與附錄B試藥、試液等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鏈黴菌素、矽酸鋁、亞鐵氰化鈉、偶氮二甲醯胺、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聚乙烯吡咯烷酮、硬脂酸鈣、亞鐵氰化鉀、亞鐵氰化鈣、葡萄糖酸亞鐵、氧化鎂、硫酸錳、葡萄糖酸鎂、氫氧化鎂、合成玉米黃素、葉黃素、檸檬酸鈣、合成番茄紅素、三氧化二鐵、葉黃素、合成番茄紅素、葡萄糖酸鈉、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紐甜、玉米糖膠、氫氧化鉀、三乙酸甘油脂、脂肪酸聚合甘油酯、交酯化蓖麻酸聚合甘油酯、蟲膠、單寧酸、皂樹皮萃取物、聚乙烯醇、合成矽酸鎂等三十六品項及其附錄A一般試驗法與附錄B試藥、試液等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11-29 公告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7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學名Stachys floridana)」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g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大量食用可能會造成脹氣、腹痛等症狀」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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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749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0-11-22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265號
附件:法規修正條文1份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
附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
2010-11-15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磺胺劑之檢驗」、「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著色劑溶出試驗檢驗方法」、「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等五篇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磺胺劑之檢驗」、「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著色劑溶出試驗檢驗方法」、「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等五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11-15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藻土、珍珠岩粉」等2品項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藻土、珍珠岩粉」等2品項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11-05 公告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431號
附件:公告掃描檔_0991303431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
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本產品可能引起孩童過敏」及「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
用藥者應特別注意」等字樣。
2010-10-20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等11品項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乳酸亞鐵、食用黃色五號、食用紅色四十號、檸檬酸、無水檸檬酸、D–甘露醇、甜菊醣苷、醋磺內酯鉀、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羧甲基纖維素鈉及無水碳酸鈉等11品項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10-15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0-10-15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10-14 公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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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發布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公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發布日期:9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156號令

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第一章、總則」,增列有關定義。
二、增列第四章、「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的安全性評估規定。
三、修正本方法附件:
(一)修正附件一、「『基因改造植物』之相關資料」之(六)安全性評估
4.「營養變異之評估」項下規定。
(二)增列附件二、「『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相關資料」。
(三)原附件二「『毒性物質』之評估」、附件三「『過敏誘發性』之評
估」、附件四「『非預期效應』之評估」,分別遞移為附件三、附件
四及附件五。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99年9月9日修正公布

※Guideline for Food Safety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Derived from Recombinant-DNA Organisms 20100909
2010-09-09 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731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在「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以下之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如附件1),應依「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二、惟若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現行規定向本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三、前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分別詳如附件2及附件3。
四、施行日期: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受理查驗登記,該類市售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處辦。
2010-09-09 本署七十六年六月九日衛署食字第六六四八八九號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七十六年六月九日衛署食字第六六四八八九號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09-08 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