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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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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08-15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 號
附件: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9-08-02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33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25 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25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10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6-18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983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4-22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4-10 發布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54號
附件:
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4-10 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48號
附件: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3-27 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78號
附件: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3-19 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
附件: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22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378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18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7-3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04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6-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107年6月11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279號公告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本案另同步提供「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草案供各界參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8-05-10 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226號
主旨: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請查照。

附件: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5-08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107年5月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778號令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中/英文版法規標準,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英文版請至「(http://www.fda.gov.tw/EN/index.aspx)/Laws & Regulations/Food」項下) 參閱,或至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People.aspx)之「食品法規條文查詢」項下參閱。

另於本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公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一份,供各界參考。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7-11-0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84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7-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7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26 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697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蛹蟲草子實體」:
1. 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所得者,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
2. 蛹蟲草子實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 「蛹蟲草菌絲體」:
1. 蛹蟲草菌絲體為菌株經液態培養後,以高溫使菌株失活製成者。
2. 蛹蟲草菌絲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2公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使用原料「蛹蟲草」之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
(二) 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1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