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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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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11-0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301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9-11-0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87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10-18 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44號

主旨: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鑒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已另訂「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十九項規定,爰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原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8-29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40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8-15 發布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

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9-08-15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 號
附件: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9-08-02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33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25 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25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10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6-18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983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4-22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4-10 發布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54號
附件:
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4-10 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48號
附件: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3-27 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78號
附件: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3-19 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
附件: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22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378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18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7-3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04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6-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107年6月11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279號公告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本案另同步提供「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草案供各界參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8-05-10 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226號
主旨: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請查照。

附件: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