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2-15 公告111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75號11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文件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5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依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4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請自即日起60日內提出,或洽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
電話:02-27878000轉7317或
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2-11 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主旨: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0年1月5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0 公告111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12-01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9-1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109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9-08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060號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9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mandy32082@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8-24 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88號
附件:「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部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8-18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706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8-1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735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7-20 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404號
附件:原條文及廢止理由
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
容標準」。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7-09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1674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7-01 「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廢止,請查照。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1-06-2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24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6-23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017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5-17 預告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733號
附件:「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公共政策網路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arah0212@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5-12 訂定「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199號

主旨:訂定「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5-10 有關食品用二氧化碳之生產來源管理現況 發文日期:110年5月10日 FDA食字第1101301283號,有關食品用二氧化碳之生產來源管理現況,詳見公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4-07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