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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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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4-23 預告廢止「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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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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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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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15 發布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271號
附件:
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含戴奧辛及

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4-1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482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4-1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40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2-15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2-13 預告訂定「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0147號

預告訂定「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草案,草案評論期至109年4月12日。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8064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picky@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2-13 公告109年度食品非預期反應評估研析及衛教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 主旨:公告109年度食品非預期反應評估研析及衛教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全民食用食品之安全性,並建立本土之食品安全相關資料,本署設置「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線上通報系統,以利各界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即時通報。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二)所在地:10092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三)電話:02-23587343。

(四)傳真:02-23584098。

三、如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時,請立即通報「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或撥打通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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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0-02-13 公告109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主旨:公告109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0-02-11 公告109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131 號

附件: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1份

主旨:公告109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0-02-11 公告109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主旨:公告109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第4項及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0-01-22 公告109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0-01-17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1-15 公告109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主旨:公告109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11-0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301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9-11-0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87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10-18 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44號

主旨: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鑒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已另訂「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十九項規定,爰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原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8-29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40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8-15 發布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

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