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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7-07-1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712號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
1. 雞冠萃取物以雞冠為原料,經酵素水解,並以氯化鈉沉澱而得。
2. 雞冠萃取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含量為80%以下。
3. 雞冠萃取物之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二)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
1.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為使用不產生溶血毒素之流行鏈球菌(Streptococcus equi subsp. zooepidemicus或稱Streptococcus zooepidemicus),經培養後去除菌體製成。
2.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含量為87%以上。
3.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分子式為(C14H20NNaO11)n,n為200至10000,分子量為8.02×104至4.01×106。
4.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二、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6-29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76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6-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76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

部  長  陳 ○ ○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7-06-12 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布日期:106年6月12日
發布字號:衛授食字第 1061301328號令

檢附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7-03-15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445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1-16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修正草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5-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2-2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1-1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03-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21300534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01-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4230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9-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48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1-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標題: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說明、對照表、「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2-01-18 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
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
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
二、「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
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等字樣。另,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
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10-21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18 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13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穀胱甘肽」之來源為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穀胱甘肽」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
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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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1-08-25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6-03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7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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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20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32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
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限量為4.5公克乾燥根或100毫
克harpagoside以下。
二、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
「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且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
同時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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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9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10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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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