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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08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107年5月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778號令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中/英文版法規標準,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英文版請至「(http://www.fda.gov.tw/EN/index.aspx)/Laws & Regulations/Food」項下) 參閱,或至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People.aspx)之「食品法規條文查詢」項下參閱。

另於本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公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一份,供各界參考。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7-11-0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84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7-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7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26 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697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蛹蟲草子實體」:
1. 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所得者,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
2. 蛹蟲草子實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 「蛹蟲草菌絲體」:
1. 蛹蟲草菌絲體為菌株經液態培養後,以高溫使菌株失活製成者。
2. 蛹蟲草菌絲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2公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使用原料「蛹蟲草」之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
(二) 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1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1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712號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
1. 雞冠萃取物以雞冠為原料,經酵素水解,並以氯化鈉沉澱而得。
2. 雞冠萃取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含量為80%以下。
3. 雞冠萃取物之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二)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
1.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為使用不產生溶血毒素之流行鏈球菌(Streptococcus equi subsp. zooepidemicus或稱Streptococcus zooepidemicus),經培養後去除菌體製成。
2.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含量為87%以上。
3.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透明質酸鈉(Sodium hyaluronate)分子式為(C14H20NNaO11)n,n為200至10000,分子量為8.02×104至4.01×106。
4. 流行鏈球菌發酵物之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二、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6-29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76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6-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76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

部  長  陳 ○ ○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7-06-12 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布日期:106年6月12日
發布字號:衛授食字第 1061301328號令

檢附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7-03-15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445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1-16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修正草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5-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2-2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1-1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03-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21300534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01-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4230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9-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48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1-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標題: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說明、對照表、「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2-01-18 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
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
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
二、「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
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等字樣。另,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
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10-21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