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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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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1-10-21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0-18 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13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穀胱甘肽」之來源為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穀胱甘肽」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
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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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1-08-25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6-03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7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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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20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32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
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限量為4.5公克乾燥根或100毫
克harpagoside以下。
二、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
「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且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
同時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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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9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10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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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9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94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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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82號
附件:法規條文1份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4-06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783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懷孕、哺乳期間婦女及對蛋
過敏者應避免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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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0-12-28 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1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學名 Cissus quadrangularis)」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孕婦、幼兒與生長發育期之青少年不宜使用」等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97-04-18 公告合成食醋應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86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6016803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合成食醋應標示酸度(以醋酸計,%)及使用方法,本規定自公告後三個月施行。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9-07-01 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發文日期:7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11125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8-06-02 公告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發文日期:77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731556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6-08-04 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發文日期:7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609484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