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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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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3-11-30 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
附件: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13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公告日期:112年11月13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346號公告
 
檢附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3-11-10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47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11-03 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生效日起,「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不再適用,還在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一併失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82號
 
一、「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且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於同日失效。
 
二、「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爰自公告廢止日起生產之產品,外包裝不得再印有真空包裝食品標章。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03 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

 
主旨: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8-17 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六點預定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8-1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321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3-07-27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40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7318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7-24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7-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7-06 廢止「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454號
附件:
 

廢止「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7-06 訂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371號
附件: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訂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附「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6-29 訂定「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256號
附件: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15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70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8 訂定「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21號
附件: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8 訂定「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44號
附件: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8 預告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公告日期:112年6月8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 1121300945號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3-06-01 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951號
附件: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1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32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 2787-7318
(四) 傳真:(02) 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1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96號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草案評論期至112年7月31日。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5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