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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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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預告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440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2份
 
主旨:預告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2022-09-13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6日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2011號令核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釋示實驗室於執行硝基呋喃類動物用藥及其代謝物檢測時,應具備最低能力要求(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 MRPL)為1 ppb。鑒於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901342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將硝基呋喃代謝物之定量極限由1 ppb 修正為0.5 ppb,為使核判具一致性,爰廢止本解釋令,並配合上開檢驗方法之實施日期,定於112年1月1日失效。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8-30 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公告日期:111年8月30日
公告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801號
 
檢附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8-17 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預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10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778號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10月9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8000轉7343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in202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09 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170號
附件:「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 份
 
主旨: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9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tzuyi@fda.gov.tw


部 長 薛 瑞 元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8-0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胱胺酸) 發文日期: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73號
修正「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2-06-30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49號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部長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6-23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6-23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261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5-31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檢附發布令及相關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5-25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92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4-19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4-19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42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2-03-17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20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3-17 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220號
主旨: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3-1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60128號

修正「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 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2-02-22 公告111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272 號
附件: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1份
主旨:公告111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第4項及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依據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7 公告111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依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6 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075號

附件: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