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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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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2-19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2-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1-31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232    (五)傳真:(02)2653-3065    (六)電子郵件:hsiaoche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4-01-31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200806號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24-01-24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姜技士
(四)電話:02-2787731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1-19 發布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1-19 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三、「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黃小姐
(四)電話:02-2787-7323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cyh654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九 條
2024-01-19 檢送經濟部113年1月10日經授標字第1135300002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檢送經濟部113年1月10日經授標字第1135300002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來文日期:113/01/19
來文字號:經標標準字第11320001230號
來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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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7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361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4-01-1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4-01-08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小姐(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1-04 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
附件: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12-26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12-15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23-12-14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3-12-14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應依照輸入規定F01、F02辦理。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三、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四、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3-12-04 公告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518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