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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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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21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使用儀器老舊,前處理流程繁複,已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二)」,該方法使用QuPPe前處理搭配LC-MS/MS進行分析,可適用於蔬果類、穀類、乾豆類、茶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中之益收生長素、福賽得、固殺草、嘉磷塞及其代謝物等八項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殘留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本方法僅適用肌肉及內臟基質,前處理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所用檢測器為光二極體檢出器,已不符時宜,另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擴增適用範圍至禽畜產品之肌肉、內臟、乳汁及脂肪等基質,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1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錫蟎丹屬於禁用藥,因本方法老舊已不符合檢驗趨勢,另已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錫蟎丹之檢驗(二)」,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07 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2-27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2-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20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本方法前處理繁複,且採用螢光檢測器檢測,已不合時宜,故擬將仙杜拉素納入「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修正草案,並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20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