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
2024-08-14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公告日期: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21號公告
 
本次主要係預告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鎘限量標準,檢附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8-12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7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考量本方法僅適用於米類等穀物,且使用之電子捕獲型氣相層析儀(GC-ECD)非現今農藥殘留檢驗主流使用之儀器,故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二)」,改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儀(HS-GC/MS)進行分析並優化檢驗流程,並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7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24-08-0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2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本方法適用基質為禽畜水產品,因大克蟎於禽畜產品中並未訂定殘留容許量,且本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已不符合實務需求,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1 本署訂定「餐飲業現場調製冰品製程衛生管理指引」及「餐飲業自製蛋黃醬衛生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本署訂定「餐飲業現場調製冰品製程衛生管理指引」及「餐飲業自製蛋黃醬衛生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2024-07-23 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00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87-732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4-07-23 預告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997號
附件:「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
三、 「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87-732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4-07-12 訂定「餐飲業防治發生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食品中毒指引」及「民眾在家料理防治邦克列酸(BongkrekicAcid)食品中毒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訂定「餐飲業防治發生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食品中毒指引」及「民眾在家料理防治邦克列酸(BongkrekicAcid)食品中毒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2024-07-11 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6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7-11 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5號
附件: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7-11 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
附件: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7-01 檢送本局113年7月1日經標標準字第11320010280號公告勘誤CNS 2416「石花菜及龍鬚菜檢驗法」國家標準共6種,如目錄及勘誤表,請查照。 檢送本局113年7月1日經標標準字第11320010280號公告勘誤CNS 2416「石花菜及龍鬚菜檢驗法」國家標準共6種,如目錄及勘誤表,請查照。
2024-06-20 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2002229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
三、「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謝秘書
(四)電話:(02)2787-8362
(五)傳真:(02)2787-8398
(六)電子郵件:ag7872@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五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