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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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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8-27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26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6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55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6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55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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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1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37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1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37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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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3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除第四點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8-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侯技士
(四)電話:02-27877379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ihue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
2024-08-14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公告日期: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21號公告
 
本次主要係預告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鎘限量標準,檢附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8-12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7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考量本方法僅適用於米類等穀物,且使用之電子捕獲型氣相層析儀(GC-ECD)非現今農藥殘留檢驗主流使用之儀器,故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二)」,改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儀(HS-GC/MS)進行分析並優化檢驗流程,並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7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檢送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926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24-08-0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2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本方法適用基質為禽畜水產品,因大克蟎於禽畜產品中並未訂定殘留容許量,且本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已不符合實務需求,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01 本署訂定「餐飲業現場調製冰品製程衛生管理指引」及「餐飲業自製蛋黃醬衛生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本署訂定「餐飲業現場調製冰品製程衛生管理指引」及「餐飲業自製蛋黃醬衛生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轉知。
2024-07-23 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00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87-732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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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