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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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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6-18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五、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連研究副技師
(四)電話:(02)2787-7328
(五)傳真:(02)2787-1062
(六)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4-06-18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6-18 檢送「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570A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檢送「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以農牧字第1130042570A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來文字號:農牧字第1130042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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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預告訂定「食品工廠及食品製造場所之場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435號
「食品工廠及食品製造場所之場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3年8月5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 話:02-27877376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tyat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 條
2024-06-06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6-06 衛福部有關輸歐複合性食品之成分含有乳製品為原料之食用香料法規釋疑 衛福部有關輸歐複合性食品之成分含有乳製品為原料之食用香料法規釋疑
2024-06-05 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408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三、「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除第三點第一款預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席專員
(四)電話:(02)2787-7395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hyh@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5-29 修正「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修正「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307號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4-05-17 發布廢止「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356號
附件:
廢止「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4-05-17 發布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350號
附件: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附「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2024-05-1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5-1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5-17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24-05-16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34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三、「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 (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范技正
(四)   電話:(02)2787-7332
(五)   傳真:(02)2653-1062
(六)   電子郵件:fan@fda.gov.tw


2024-05-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5-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5-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天門冬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天門冬酸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天門冬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5-08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200998號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4-05-08 檢送「預告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草案」公告影本一份,請查照。 來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31860574A號
檔案下載
2024-05-08 有關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草案,請轉知所屬會員惠賜意見,請查照。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31860574B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