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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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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3-22 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
 
主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4-03-21 檢送「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表七勘誤表1 份,請查照更正(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552號
說明:「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公告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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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3-20 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133號函訂定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4-03-15 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檢附本案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3-0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四、本次變更CCC2934.99.90.90-1「其他雜環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之輸入規定為「847」,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3年1月18日貿管理字第1127039477號公告(業於公告日同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4-03-05 公告113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主旨:公告113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全民食用食品之安全性,並建立本土之食品安全相關資料,本署設置「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線上通報系統,以利各界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即時通報。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
(二)所在地: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號408室。 (三)電話:02-23210594。
三、如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時,請立即通報「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或撥打通報電話。



2024-03-01 公告113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一、旨揭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項目、範圍及委託期限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之委託辦理流程,係依據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4-03-01 公告113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409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2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2024-03-01 公告113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主旨:公告113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二)所在地:106660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27號14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變更、移轉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4-02-23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可利用率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鐵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165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鐵保健功效評估方法」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促進鐵可利用率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鐵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24-02-22 預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3461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2-22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345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2-19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2-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等二篇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2-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1-31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232    (五)傳真:(02)2653-3065    (六)電子郵件:hsiaoche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4-01-31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200806號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24-01-24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姜技士
(四)電話:02-2787731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