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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8-11 發布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第二條
發文日期: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097號
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第二條。
附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第二條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8-0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755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7-29 「阿勃勒(Cassia fistula)果實之使用限制」訂定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625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29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790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22 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423號

主旨: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含附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01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119號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344號
附件:「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條文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標準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7-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343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6-17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45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45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如附件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158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6-17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並將於110年1月1日實施。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水產動物油脂於無機砷之補充規定、調整醬油製品之3-單氯丙二醇限量規定及增訂燒烤水產品之苯(a)駢芘限量,另為使標準內容更臻明確,新增鎘於蔬果植物適用部位之說明、修正單氯丙二醇及氰酸之中文名稱為3-單氯丙二醇及氫氰酸,以及酌修附表二備註1和附表三備註17之文字。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5-27 檢送「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勘誤表1份 衛生福利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277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勘誤表
主旨:檢送「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勘誤表1份,請查照修正。
說明:
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案,業經本部於109年4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1090300402號令發布在案。
二、勘誤函及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下自行下載。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5-20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5-15 有關本署草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定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標準施行日期之認定原則」,詳如說明一,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9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0427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196號

主旨:預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三、「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所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hcha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4-23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710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

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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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第二次預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預告評論期:自公告日起60日內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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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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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