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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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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3-06-08 預告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公告日期:112年6月8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 1121300945號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3-06-07 預告訂定「醃製蔬菜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17號

「醃製蔬菜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2年8月6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7358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shu0408@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3-06-01 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951號
附件: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MG1655 INB000846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1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32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 2787-7318
(四) 傳真:(02) 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01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96號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草案評論期至112年7月31日。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5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6-01 預告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646號
附件:「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原公告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5-31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5-29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59號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2年7月27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7353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iano2825@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3-05-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5-02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5-02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5-01 「財政部優質酒類其他蒸餾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第2點、第5點、第6點,業經本部112年5月1日以台財庫字第112036644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行。 「財政部優質酒類其他蒸餾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第2點、第5點、第6點,業經本部112年5月1日以台財庫字第112036644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行。
來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1203664411號
2023-04-27 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疑似或證實為牛海綿狀腦病病例牛隻或已證實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同世代牛隻,其製成之牛肉與相關產品不得輸入。
五、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
六、進口牛肉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接受源頭、邊境及市場端之查驗。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yh654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3-04-2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1 預告修正「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預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預告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刪除金屬罐之材料分類,新增「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及「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項目規定,配合該衛生標準已研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兩篇檢驗方法,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