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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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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4-18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主旨:發文日期: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236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許技正
(四)電話:02-2787-7313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3-29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473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3-28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檢附本案公告、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3-15 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檢附本案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3-01 公告113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一、旨揭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項目、範圍及委託期限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之委託辦理流程,係依據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4-03-01 公告113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主旨:公告113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二)所在地:106660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27號14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變更、移轉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4-02-22 預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3461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2-22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345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三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1-24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姜技士
(四)電話:02-2787731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1-19 發布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1-04 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
附件: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長柄菊(Tridax procumbens)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諾麗(Morinda citrifolia)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四項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11-30 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091號
附件:
 
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30 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
附件: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13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公告日期:112年11月13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346號公告
 
檢附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3-11-10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47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11-03 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生效日起,「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不再適用,還在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一併失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82號
 
一、「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且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於同日失效。
 
二、「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爰自公告廢止日起生產之產品,外包裝不得再印有真空包裝食品標章。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03 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

 
主旨: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8-17 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六點預定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8-1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321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3-07-27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40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八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7318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