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標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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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 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為評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下稱原指引)」,並於107年5月10日發布修正,規範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須檢具之資料及表單等,以供有需求者提出,旨在以科學證據審慎評估,以保障消費者健康並兼顧產業發展。原指引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可由以下路徑查詢:首頁(http://www.fda.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二、為精進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本部已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針對原指引之內容文字、評估作業流程及應具備安全性資料等經常被詢問處,進一步清楚定義並詳盡說明,期能更有利於各界遵循。所擬草案內容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原指引之相關名稱用詞及定義(含備註說明),以及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圖。(二)更新原指引之相關安全性試驗資料說明,並新增動物福祉3Rs精神及原則。(三)新增涉及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製造之新興食品原料,應檢具之「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及轉殖基因之相關產品應備資料」及其審查流程。 三、旨揭草案請至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函發文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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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00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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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 公告114年度食品添加物上市前審查及管理規範之精進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409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2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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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 公告114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項目、範圍及委託期限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4年1月9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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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 公告114年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審查 |
主旨:公告114年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移轉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4年1月9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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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 公告114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
主旨:公告114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二)所在地:106660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27號14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變更、移轉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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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 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3496號 附件: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二、本規定除第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發布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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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草案 |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鄭小姐 (四)電話:(02)2787-8000轉8058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miksh@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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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令發布修正,原「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作業要點」、「申請輸入天然食用香料須知」及「輸入食用香料查驗登記說明」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主旨:「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令發布修正,原「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作業要點」、「申請輸入天然食用香料須知」及「輸入食用香料查驗登記說明」自即日停止適用。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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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草案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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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
發布日期:113年11月28日 發布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3010號令 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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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514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高視察 (四)電話:(02)27878000轉7378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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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967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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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 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113年9月11日 發布文號:部授食字第1131301844號令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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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 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3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除第四點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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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侯技士 (四)電話:02-27877379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ihuei@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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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
公告日期: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21號公告 本次主要係預告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鎘限量標準,檢附總說明及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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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 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6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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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 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5號 附件: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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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 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 附件: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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