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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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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5-06-16 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40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部長 邱泰源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
2025-06-16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38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部長 邱泰源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
2025-06-1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6-06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6-04 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發文日期:11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
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6-03 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1145號附件: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主旨: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5-05-29 有關英國更新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證明文件樣本案,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有關英國更新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證明文件樣本案,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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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5-05-22 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何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ti0628@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5-05-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20 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2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07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2000952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葉小姐
(四)電話:02-27878374
(五)傳真:02-27878397
(六)電子郵件:ccy530@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05-0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255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5-05-0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0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4-30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4-3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