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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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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21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使用儀器老舊,前處理流程繁複,已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二)」,該方法使用QuPPe前處理搭配LC-MS/MS進行分析,可適用於蔬果類、穀類、乾豆類、茶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中之益收生長素、福賽得、固殺草、嘉磷塞及其代謝物等八項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殘留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197號
主旨: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請轉知所屬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草案評論期至114年5月12日,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3-13 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為評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下稱原指引)」,並於107年5月10日發布修正,規範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須檢具之資料及表單等,以供有需求者提出,旨在以科學證據審慎評估,以保障消費者健康並兼顧產業發展。原指引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可由以下路徑查詢:首頁(http://www.fda.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二、為精進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本部已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針對原指引之內容文字、評估作業流程及應具備安全性資料等經常被詢問處,進一步清楚定義並詳盡說明,期能更有利於各界遵循。所擬草案內容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原指引之相關名稱用詞及定義(含備註說明),以及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圖。(二)更新原指引之相關安全性試驗資料說明,並新增動物福祉3Rs精神及原則。(三)新增涉及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製造之新興食品原料,應檢具之「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及轉殖基因之相關產品應備資料」及其審查流程。
 
三、旨揭草案請至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函發文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03-11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00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03-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本方法僅適用肌肉及內臟基質,前處理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所用檢測器為光二極體檢出器,已不符時宜,另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擴增適用範圍至禽畜產品之肌肉、內臟、乳汁及脂肪等基質,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1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錫蟎丹屬於禁用藥,因本方法老舊已不符合檢驗趨勢,另已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錫蟎丹之檢驗(二)」,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07 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07 公告114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主旨:公告114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全民食用食品之安全性,並建立本土之食品安全相關資料,本署設置「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線上通報系統,以利各界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即時通報。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
(二)所在地: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號408室。(三)電話:02-23210594。
三、如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時,請立即通報「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或撥打通報電話。



2025-03-04 預告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052號
附件:「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1份
主旨:預告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三、「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四、疑似或證實為牛海綿狀腦病病例牛隻或已證實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同世代牛隻,其製成之牛肉與相關產品不得輸入。五、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六、進口牛肉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接受源頭、邊境及市場端之查驗。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八、對於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 聯絡人:楊小姐(四) 電話:02-27878000轉7324(五) 傳真:02-26531062(六) 電子郵件:annchiya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