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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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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品項(增修Propoxate等12項管制藥品) 行政院114年12月4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並自114年12月8日生效。
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品項說明如下:
(一)第三級管制藥品第350項異丙帕酯刪除,將該項併入第二級管制藥品第225項正丙帕酯,並修正該項名稱為丙帕酯(Propoxate) [包含其異構物Isopropoxate]。
(二)增列愛他淨(E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美托尼他淨(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四)增列丙托尼他淨(Protonitazene)[包含其異構物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五)增列N-去乙基異托尼他淨(N-Desethyl 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六)增列美托尼他季吡(M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七)增列愛托尼他季吡(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八)增列丙托尼他季吡(Pro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Pr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九)增列愛托尼他季哌(Etonitazepipne、N-Piper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十)增列4-甲基苯戊酮(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一)增列2-溴-4-甲基苯戊酮(2-Bromo-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二)增列1-氯苯基-1-丙酮(1-Chlorophenyl-1-propanone、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Chlorophenyl)-1-propanone、2-Chloro、3-Chloro]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2025-11-26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806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1-21 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11-21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11-21 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5-11-21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6 預告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31 海洋委員會函告該會114年7月1日海保字第11400071753號函送之附件有誤,請惠予抽換,請查照。 海洋委員會函告該會114年7月1日海保字第11400071753號函送之附件有誤,請惠予抽換,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