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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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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10-19 檢送本局113年9月19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544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30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檢送本局113年9月19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544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30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2024-10-0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草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草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9-25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724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4-09-25 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719號
附件: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4-09-24 發布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462號
 
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2024-09-19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應依照輸入規定F01、F02辦理。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三、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四、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4-09-19 預告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9-1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9-11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131300024號公告


所屬法源:第 三十五 條
2024-09-11 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3年9月11日
發布文號:部授食字第1131301844號令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09-11 預告訂定「餐飲業入門知識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033號
「餐飲業入門知識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3年11月11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話:02-278773614
四、傳真:02-26537366
五、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所屬法源:

第 一 條

2024-09-06 檢送本局113年9月6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485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15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檢送本局113年9月6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485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15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2024-09-04 檢送經濟部113年8月26日經授標字第1135300112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檢送經濟部113年8月26日經授標字第1135300112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2024-08-27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26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6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55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6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55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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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1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37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11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農防字第1131883337號令修正發布,本案公告內容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最新資訊-訊息公告」頁面查閱,請查照。
檔案下載
2024-08-22 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73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除第四點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8-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8-15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侯技士
(四)電話:02-27877379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ihue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08-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